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正式生效,打破了保险行业“保险受益人仅限于自然人”的惯例。
本案中,当事人万女士希望将自己购买的终身寿险保险金捐赠给慈善机构,并在遗嘱中明确指定了负责办理捐赠事务的遗产管理机构。然而,当她向保险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申请时却遭到拒绝,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万女士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按照投保人万女士的遗嘱,将其指定的遗产管理机构登记为保险受益人,用于慈善目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萍表示,本案核心是支持被保险人将保单受益权转移至慈善目的执行机构这一法人实体,体现了对投保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呼应了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应更注重维护消费者权益,扩大其自主选择权的建议。
据了解,当事人万女士在一家大型企业担任高管职务,育有一个儿子,父母已经去世。2023年,万女士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费为每年35万元,交费期间3年,基本保险金额94万余元,她现在实际已交保险费70万元。按照保险条款,在万女士身故后,其受益人将获得保险金。
万女士介绍,保险金原本用于保障家人的生活,但在自己经济状况改善后,她决定将这份保险金捐赠给慈善机构。2024年2月,万女士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明确将保险金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同时,她还委托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作为遗产管理人,负责办理捐赠事务。
然而,当万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受益人为遗产管理机构时,却遭到拒绝。经过多次沟通、投诉至金融管理局、发送律师函等多种方式,问题仍未得到解决。2024年8月,万女士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保险公司表示,拒绝办理变更登记是因为:一,变更受益人为机构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二,保险合同暗含了受益人必须为自然人的限定条件;三,监管政策和行业惯例不支持法人作为寿险受益人。而且,由于其内部系统不支持,变更受益人为法人,将增加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和合规审查成本。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保险行业普遍不支持这一做法。原被告双方争执不休。
经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现行法律并未限定保险受益人必须为自然人,涉案保险合同条款也没有排除法人作为受益人。对于合同要求提供“身份证件”的条款,法院认定这仅是身份识别方式之一,并非唯一凭证。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行业惯例、运营成本等抗辩理由,法院指出,保险公司本应主动完善合同条款、优化服务流程,而非以增加成本为由限制投保人的合法权利。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限期内将身故受益人变更为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
据悉,这一判决,打破了长期以来保险业界“身故受益人仅限于自然人”的行业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评价,本案精准实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制度衔接,为两部法律的实施提供了宝贵的司法范本。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华慈善总会荣誉副会长傅昌波表示,此案通过司法判例,确认了公民通过“遗嘱+保险”的形式进行慈善捐赠,是“第三次分配”作用的具体体现。同时,有效地发挥了遗嘱和保险的工具价值,更好解决了公民个人的慈善意愿与现实生活需要的两难问题,有利于鼓励人们更好地参与公益慈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