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通则商流畅,商流畅则经济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跨境电商蓬勃发展,航空货运作为“空中丝绸之路”的核心纽带,成为支撑产业链高效运转、保障民生需求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促进航空货运产业发展,7月31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召开涉航空货运纠纷新闻通报会,梳理顺义法院近年来审结的涉航空货运纠纷案件,从此类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出发,剖析审理难点,提出预防化解对策建议。
新闻通报会由顺义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李兴国主持。多名市人代表、航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线上收看直播。
据顺义法院民二庭庭长张丹芳介绍,近五年,北京法院一审审结涉航空货运纠纷案件274件,整体呈上升趋势,顺义法院共审结涉航空货运纠纷案件151件,在全市法院中占比最高。案件呈现出以合同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为主、个人委托业务蓬勃发展、跨境运输逐渐成为涉航货运业务主流、案件标的额相对较大、纠纷成因及争议焦点较为集中等特点。受主体复杂多样、责任认定复杂、货损金额难确定、涉外因素及对专业知识及能力要求高等方面因素影响,涉航空货运纠纷案件审理难度较大,诉讼时间较长。
对此,张丹芳从不同主体角度,提出预防和化解航空货运纠纷的对策与建议:承运方应守法经营、严格管理,要规范业务流程,制定航空货物运输手册,对运输单据形成制度化的管理规范和措施;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物流技术强化对货物的实时跟踪与监控,加强货物运输保障数据的收集,及时向承运方提供货物运输保障信息。托运方应诚信交易、理性维权,要在合同订立阶段采取合理保价手段,避免适用默认赔偿标准;要在运输过程中留存关键证据,保存货物价值证明、沟通记录等证据,并对赔偿标准保持合理的预期,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测算损失情况。第三方应强化监管、规范发展,要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充分发挥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要完善多元解纷机制,探索设立航空货运行业调解委员会,发挥专业领域的优势和作用,推动航空货运纠纷实质性化解。
民二庭法官张若欣现场通报了涉航空货运纠纷相关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未选保价服务货损如何赔偿、私自更改运输方式是否应赔付、货物受损如何高效解纷、运费构成如何确定等焦点问题。
在涉保价服务相关纠纷中,某科技公司与某快递公司签订的《收派服务协议》中包含保价服务、未保价赔偿标准等,后某科技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运输一批货物,但未选用保价服务。运抵目的地时,部分货物包装破损造成40余万元经济损失,某科技公司起诉要求某快递公司按照实际损失数额进行赔偿。某快递公司辩称协议中保价条款以加粗并附加下划线的方式重点提示,且某科技公司曾在其他几单运输中选用过保价服务。法院认为协议中有保价条款,某科技公司对于保价服务明知而在日常选择不保价的低价运输方式,发生快件破损问题应当依照协议约定赔偿,最终判决某快递公司退还本次运费,并依照协议约定在9倍运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共计2万余元。
在私自更改运输方式相关纠纷中,某科技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以航空运输方式运输货物,后某货运代理公司在未与某科技公司协商的情况下,将约定空运的货物改为陆运,某科技公司起诉要求某货运代理公司退还因此产生的差价。某货运代理公司主张,因及时更改运输方式才准时送达货物,故不同意退还差价。法院认为,受托人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事后应当将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某货运代理公司虽将货物按时送达,但未经同意擅自改变货物运输方式,其所为也并不属于情况紧急且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情形,故判决某货运代理公司退还运费差价。
张丹芳表示,航空货运对于营造区域良好贸易秩序,保障相关行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顺义法院将持续完善涉航空货运纠纷审判机制,强化裁判指引,引导涉航空货运企业守法经营、严格管理,倡导航空货运相关主体诚信交易、理性维权,以法治力量为航空货运产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