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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228丨3元钱的保障

作者:小编 日期:Jul.09.2025 点击数:  

  时隔3年多,再提起2022年3月中下旬的那几天,“异常寒冷”依然是北京泽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屾最先想到的记忆。

  根据气象记录,当年3月16日至23日,北京市最低气温持续在0℃上下徘徊,属多年同期少见的低值。那时候,林屾新接了几个案子,每天在外奔波途中,他觉得寒意像冬天一样刺骨。

  就在那个月的22日,北京市西城区一条胡同的尽头,外卖骑手田志强被发现猝死在独居的出租屋里。根据田志强手机中的跑单记录,3月20日下午2点35分,他完成了最后一单配送。在那之后,田志强再没有接过新的订单,也没有拨出和接听过电线岁,靠当外卖骑手的收入,他负担着山东菏泽一个农村家庭中老老小小好几口人的主要开销。

  按照平台企业规定,每天完成首单后,田志强都要从获得的配送费中抽出3元在系统里购买一日意外险,2022年3月20日当天也不例外。买保险只需一键操作,但当田志强意外死亡后,他的家人发现想要获得保单中约定的理赔款,难度比想象的大得多。

  田志强出事后,周桂香赶到北京处理后事。经丈夫生前一位工友提醒,她找到了田志强手机里的意外险购买记录。在保单列明的保障项目中,被保险人被认定为猝死的,最高能获赔60万元。

  在田志强被发现去世后的第3天,周桂香向他生前接单的外卖平台报案,平台进而转报相对应的保险公司。一开始,周桂香觉得理赔只需要走个流程——丈夫每天雷打不动花3元钱买保险,总该有个说法。可保险公司派理赔专员调查后,除了通知周桂香提交田志强的尸检报告,一直都处于“静默”状态。

  做律师之前,林屾曾在国内一家大型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长期工作。转行后,他参与了多起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险纠纷案件,成了不少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的熟人。经老乡介绍,周桂香找到了林屾。

  不同于与平台企业或配送站点签订合同的专送骑手,众包骑手通过平台注册后就可参与接单。他们能灵活选择上线时间和接单范围,按单计酬,保险自购。

  工作自由的另一面,是众包骑手所享有的保障相对薄弱。林屾说,同样是发生意外需要申请保险理赔,专送骑手所属组织大多会为其提供协助或代办,众包骑手却只能靠自己跑流程。如果期间出现纠纷,后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也明显更大。

  林屾接受周桂香的代理委托后没多久,他就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其中写道,由于田志强“被发现死亡的时间不在工作期间,地点不在工作岗位,也超过了保险期间”,依照保单相关条款规定,该公司将不予赔付。

  在17年的工作经历中,不管是作为理赔人员还是律师,林屾总是希望接手的案件案情尽量符合标准、包含的手续材料足够齐全,“但往往事与愿违。”他带着一丝“认命”的口吻说。

  随着对田志强猝死事件细节的进一步了解,林屾发现,一个关键证据缺失了。按保单细则,猝死理赔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由于田志强的家属拒绝了尸体解剖鉴定,仅做了尸表检查,因此其具体死亡时间并未得到确定。这种情况下,“如果我是理赔人员,恐怕也难以做出‘同意赔付’的决定。”林屾表示。

  这意味着,想要获得理赔款,原告方首先要有足够强大的旁证,用于支持“田志强的猝死是发生在保单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的推断。

  作为一名专业人士,那时候,林屾心中关于胜负的天平开始倾斜。他觉得,这个案子几乎没有胜算。

  同样因田志强的死亡时间而觉得案件棘手的,还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邵一峰,他是该案一审的承办法官。

  根据周桂香的说法,2022年3月22日,因为长时间打不通田志强的电话,她联系了同在北京务工的丈夫的堂哥田志勇。当天傍晚,田志勇赶到田志强住处查看时,才发现“人已经没气了”。

  按照田志强生前购买的最后一份一日意外险保单规定,保险时间自2022年3月20日上午9时06分起,到次日凌晨1时30分止。田志强是否是在保险期间猝死,这成了原被告方之间争论的第一个焦点。

  为了解田志强日常生活特点,邵一峰调取了其生前的跑单记录,发现他每天的工作节奏规律得近乎刻板:上午8点左右上线点左右下线点为休息时间。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田志强死亡后公安机关留下的一份调查材料:在2022年3月20日下午2点多送完一份全麦软底比萨后,他手机里再找不到与外界联系过的痕迹。

  “显然,这不符合田志强的工作习惯,也不符合现在大多数人的生活方式。”邵一峰表示。此外,据田志强住处的邻居说,2022年3月20日下午后,再没人见过田志强进出。而他的屋里连厕所都没有。

  不过,也有证据并不支持田志强是在保险期内死亡的。庭审时,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指出,尸表检查结果显示死者被发现时双眼角膜浑浊,这种现象大约会在死亡后6小时出现。再加上死者尸斑未发生扩散等证据,被告方认为田志强猝死的时间是在2022年3月22日,已超出保险期限。

  确定田志强的大致死亡时间对案件审判至关重要。带着疑惑,邵一峰又一次翻开了体表尸检报告。这次,其中一行字引起了他的注意:尸斑呈暗红色,存在于前胸、腹部未受压处,指压不褪色。

  通过咨询法医意见和查阅相关资料,邵一峰了解到,尸斑的形成和发展会经过坠积期、扩散期、浸润期,“‘指压不褪色’的特征一般出现在浸润期,通常需死亡24小时以上才会形成”。

  另一方面,根据法医学知识,尸斑一般形成于身体低垂位置的未受压处。田志强尸斑出现在胸口,说明他可能是趴卧姿势离世。其遗体在转运、尸检过程中,均是平躺状态,如果尸斑形成的时间较短,则会从前胸、腹部转移至其他低垂处。

  此外,由于案发前后北京持续低温天气,田志强租住的砖混平房没有暖气、保温效果不佳,他死亡后身体出现各种变化的速度本就会更慢一些。“这些信息都说明,田志强的死亡时间,极有可能大大早于他被发现的时间。”邵一峰说。

  林屾没想到,让他记忆深刻的寒冷天气,竟成了这个案子得以突破的关键客观因素。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综合手机使用记录、田志强邻居证言、尸斑特征及低温环境对尸体变化的影响等证据,田志强有极大可能是在保险期间猝死,这达到了法律上要求的“高度盖然性”。

  不大的屋子里,一个铁皮柜、一张床占据了大部分空间;斑驳的墙上挂着几件磨损的炊具;角落里,洗衣液、洗发水、脸盆等日用品随意堆放着——夹在卷宗里的一张照片拍下的,是田志强在北京的栖身处,也是他被发现死亡的地方。

  据此事实,保险公司给出了“不予理赔”的第二个原因:田志强死亡时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田志强与周桂香育有一儿一女,2022年时他们的小女儿还在上高中。田志强猝死后不久,他的母亲也因病去世。考虑到田家经济情况较为困难,为减轻他们的诉讼成本,2023年8月,部分一审办案人员赶赴山东菏泽,以巡回审判形式第二次开庭。

  在这次庭审中,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众包骑手是一份“临时性”工作,骑手可以自行决定一天中什么时候接单,什么时候不接单。按保险条款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规定,“如果众包骑手不是在接单期间发生意外,就不在理赔范围内。”

  在保险公司一方看来,田志强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只存在于每一次抢单、接单、送单的过程中,当他在出租屋停留时,是不算“在岗”的。

  因为工作原因,林屾接触过许多像田志强这样的众包骑手。他很清楚,这类骑手想要有1万元左右的月收入,平均每天要跑30~50单。据周桂香回忆,丈夫曾说过自己最多时一天跑了55单。

  “在北京,骑手完成一个外卖订单平均耗时并不短。”林屾分析,“田志强失联当天,仅上午和中午就跑了23单,强度非常大。他回出租屋显然是想短暂休息,等晚间订单高峰时再上线”。这一轨迹,也符合邵一峰此前调取的田志强接单记录显示的他的日常工作规律。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素芬长期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在她看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遭遇的意外情形是否符合意外险或职业伤害相关保险理赔要求,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规定。

  王素芬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包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则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较于“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合理延伸。

  “‘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王素芬表示,“当然,对工作地点范围的延展,也要结合其他要素如‘工作时间’‘工作原因’等进行综合判定,不能无限扩大。”

  法院最终采信了类似逻辑,认为众包骑手本无固定“工位”,对于他们是否“在岗”,不能机械地只看他们是不是正在取单、送单。等待、准备、接单间隙……这些为工作所做的必要停留,都应被纳入考量。

  法院同时指出,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理应知晓众包骑手“工作时间碎片化、工作地点自由化”的本质,将猝死理赔条件限定在狭义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实质上是加重了被保险人责任,降低了自身赔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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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2月25日,该案一审宣判:周桂香等法定受益人胜诉,保险公司需向他们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

  拿到一审判决书,林屾心中“松了口气”的感觉并没有维持多久。很快,保险公司上诉了。

  这一次,保险公司一方提出,关于“众包骑手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应限定于接单、取单、送单过程中”这一规定,在案涉保险产品上市时已向居间的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此外,在本案中,田志强接单片区的外卖配送服务被平台企业外包给了一家合作商,它也是案涉保单上显示的投保人。保险公司一方由此认为,田志强并非保单投保人,且他的死亡应适用于保单中的免责情形。

  “说不担心是假的。”林屾很清楚,由于鲜有可借鉴的案例,这场诉讼的每一步几乎都是在“未知的路上摸索方向”。如果二审改判,“意味着我们此前的所有努力都可能付诸东流”。

  该案二审审判长、北京金融法院法官王思思介绍,和常见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保险合约不同,由于外卖平台是通过一家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因此田志强生前每天支付的3元保费会先流向保险经纪公司;后者留下一定比例的经纪费后,再将剩余部分向保险公司给付。

  据此,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主张,保险经纪公司代表投保人即外包合作商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保险公司已将相关特别约定告知保险经纪公司,因此无须再向每一位众包骑手释明即可执行该条款。

  为了厘清实际投保人的争议,该案二审过程中引入了金融监管领域中常见的“穿透”概念。

  在王思思看来,根据“穿透”原则,无论中间经过几次转手,认定实质保险合同关系,关键在于明晰资金来源、缔约过程、权益归属,即找到“人”和“钱”——发起并操作投保的是谁,保费由谁支付,产品的保障对象是谁。

  具体到该案,表面看是保险经纪公司代表平台外包商与保险公司签约,但实际上有投保需求、享受保障权益、承担风险、操作投保并实际支付保费的却是田志强。因此,案涉保险本质是保障骑手人身安全的商业人身险,田志强就是实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需要证明,无论是通过直接还是间接的方式,这些与骑手利益直接相关的条款确实让实际投保人即田志强知晓了。”王思思说,“但由于其无法对此充分举证,因此该公司针对猝死情形制定的理赔要求对田志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林屾看来,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名义投保人和经纪公司代理的模式,简化了本应直接面向实际消费者的提示说明流程,降低了自身交易成本,但作为保险消费者的骑手,其知情权、选择权甚至获赔权,在无形中都可能受到影响。

  2024年4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和林屾一样,在邵一峰对于田志强一案的记忆中,也有与天气相关的场景。那是2023年7月一个“热得让人发昏”的下午,他第一次接触到了这个案子的卷宗。其中,公安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上有这样的描述:田志强,男,51岁,于2022年3月22日被发现死亡,系猝死,不属于刑事案件。

  短短几行字,一个人的一生就结束了。但在这张纸之外,田志强曾是丈夫,是父亲,是儿子,是为不知多少人送餐上门的“外卖小哥”,是全国8400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的一员。

  对这个群体里的很多人来说,“意外保险”显得既熟悉又陌生。以众包骑手为例,“同意投保”是他们每天都会按下的选项,但当被问及保单里有什么内容、保费交给了谁,不少人并不清楚。意外发生后,相关的保险纠纷也常有发生。

  二审宣判后不久,田志强的妻子及一对儿女收到了60万元保险理赔款。此后,案涉保险公司就众包骑手意外险引发的批量性纠纷自发地与骑手们进行和解,并调整了保险产品的入市模式和条款。据邵一峰介绍,由于该案和后续类似案件确定了裁判规则,过去一年多时间里,已经有越来越多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险纠纷在开庭前就达成了和解。

  不过,想要保护更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光靠个案的裁判显然还不够。

  2022年7月,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在北京、上海、江苏等7省市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4个行业开展。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教授沈建峰表示,“新职伤”这种类似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形态,在政策层面松开了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的捆绑,“平台企业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办理‘新职伤’时,不再以两者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是采取更灵活的按订单缴费的方式”。

  据沈建峰介绍,经过近3年试点,“新职伤”已探索出诸多可复制的经验,扩大试点工作正逐步展开。

  从事外卖、快递、网约车等服务的劳动者,客观上存在较高人身伤害风险。由于人数众多,相关平台企业大多无力承担诸如劳动者工伤医疗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等雇主赔偿责任。对此,王素芬提出,在“新职伤”兜底的基础上,商业保险机构可以就此推出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构建‘政府主导+商业补充’的双重保障网”。

  此外,自今年起,多个平台企业陆续宣布,将逐步为符合条件的外卖骑手缴纳“五险一金”,从企业角度畅通了这一群体社保缴纳的途径。

  2022年11月,周桂香辗转找到林屾时,律师事务所为她减免了部分代理费用。拿到理赔款后,不善言辞的周桂香给法院和律所送去了锦旗,并准备补上一笔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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